PED 2014/68/EU,本指令应适用于最大允许压力PS 大于0.5 Bar 的压力设备及组合件的设计、制造和合格评定。
“压力设备”是指容器、管道、安全附件及压力附件;在适用时也包括加在压力设备上的部件,如法兰、喷嘴、接头、支架、吊耳等
(1) “容器”是指设计和制造装载压力流体的壳体,包括与其它设备相连连接点的直接连接件。一个容器可由一个以上腔体组成
(2) “管道” 是指用于输送流体的管道元件,联结成一个压力系统。管道特别包括管道或管道系统、管子、管路附件、膨胀节、软管或其它承压元件。由管子组成的用于冷却或加热空气的热交换器可视为管道。
(3) “安全附件”是指被设计用于防止压力设备超出允许极限的装置。这类装置包括:
——直接限制压力的装置,如安全阀、爆破膜装置、受控的安全释放系统(CSPRS),
——限制装置,既有触发更正的装置也有提供关闭或锁闭的装置,如压度开关、液位开关与安全有关的控制和调节(SRMCR)装置。
(4) “压力附件”是指具有操作功能和承压的壳体;比如:阀门(调节阀、球阀、蝶阀、截止阀等)
本指令不适用于:
(a)设计用于从或向一个站点(陆地或近海)输送流体或物质的管道或管道系统组成的、从最后的隔离装置起的管线,包括专门为管线设计的所有附加设备。但该例外不包括在减压站或压缩站所见到的标准承压设备。
(b)为供应、分配和排放水的网络及其相关设备,以及水电装置用的如进水管、压力管道、水电设施的压力轴及其相关专用配件;
(c)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4/29/EU指令所涵盖的简单压力容器;
(d)由理事会75/324/EEC指令所涵盖的气溶胶分配器;
(e)用于下列法律定义车辆功能的设备:(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7/46/EC指令;(i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No 167/2013法规;(ii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No 168/2013法规;
(f)分类为不高于本指令第13条第I类,并被以下其中一个指令涵盖的设备:(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6/42/EC指令; (i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4/33/EU指令; (i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4/35/EU指令; (iv)理事会93/42/EEC指令; (v)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9/142/EC指令; (vi)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4/34/EU指令;
(g)TFEU第346条第(b)款所涵盖的设备;
(h)专为核用途而设计,可能会导致放射性物质排放的设备;
(i)石油、天然气或地热勘探、开采业的井控设备,和为了包含和/或控制井压力地下储藏容器。这将包括井控装置(采油树),吹出阀(BOP),管道歧管和他们所有的井上设备;
(J)包括套管或机械的设备,该类设备的尺寸、材料和制造规则主要根据要求定义,需要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以满足静态和动态的操作效果或其他操作特性,压力不是一个特别的设计因素,设备可能包括:(i)发动机,包括涡轮机和内燃机;(ii)蒸汽机,燃气/蒸汽涡轮机,涡轮发电机,压缩机,泵和致动装置;
(k)鼓风炉,包括炉体冷却系统、热风换热器、除尘器、高炉尾气—气体洗涤器和直接还原炉,包括炉体冷却,气转换器以及熔化、再熔化、脱气、铸造钢、铁或有色金属用的锅炉;
(l)用于高压电器设备的外壳,如开关设备、控制装置、变压器和旋转机器;
(m)压力管道输送系统的容器,例如电力和电话线;
(n)船舶、火箭、飞机和可移动离岸单位,以及专门用于安装在船上或其推进的设备;
(o)压力设备组成的可拆卸外壳,如轮胎,空气垫,用于玩耍的球,充气船和其他类似压力设备;
(p)进、排气消声器;
(q)用于最终消费的碳酸饮料瓶或罐;
(r)专为饮料输送和分装设计的容器,PS*V不超过500 bar*L,并且最大允许压力不超过7 bar;
(s)由2008/68/EC指令和2010/35/EU指令涵盖的设备和国际海上危险品法典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设备所覆盖的设备;
(t)在温水加热系统中的散热器和水管;
(u)设计包含液体与气体压力的液体上面不超过0.5 Bar的容器。